“重义轻利”与“兼爱互利”:以义利为视角管窥儒墨之和谐观
入库日期:2016.12.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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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题名】“重义轻利”与“兼爱互利”:以义利为视角管窥儒墨之和谐观
【会议名称】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
【关键词】: 儒家思想 墨家思想 道德法律 人际关系
【年份】2006
【作者单位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;法史学专业
【摘要】和谐,就是指有差别的各个部分协凋一致地联系在一起。和谐社会,包括个人自身的和谐,人与人之间的和谐,社会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和谐,人与社会、自然之间的和谐。这种和谐的社会状态。是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追求的理想的社会生活境界。《中庸》有云:“和也者,天下之达道也。”又云:“致中和,天地位焉,万物育焉。”自古及今,人类都在设计并努力实践着这种“和”的境界。不论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,还是人与人的和睦相处,直至个人与家、国的和同一体,整个国家的经济、政治、文化都期望在和谐的状态中运转和发展。
【载体】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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