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仁爱,兼爱,博爱:三种爱人观的比较认识
作者: 王玲  来源:人民大学 录入时间:2016 文献类型 :学位论文 关键词: 仁爱  兼爱  博爱 
描述:儒家、墨家、基督教的伦理思想尽管有其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、文化意蕴及伦理精神,但是“爱人”却是三者共同讨论的一个话题。比较研究儒家的“仁爱”、墨家的“兼爱”以及基督教的“博爱”思想,对于深入理解儒家、墨家和基督教思想甚至是中西传统文化的异同,进一步反思传统文化的合理精神内核并进行现代性的诠释,是有所裨益的。 “仁爱”思想作为儒家哲学理论体系中一个核心的伦理道德范畴,爱人是其核心内容。爱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以爱亲为起点的,由爱亲推己及人,通过尽己之“忠”与推己之“恕”的互动联想把爱亲之仁推广到爱众之仁,从而实现其“仁者爱人”的普遍理想。“兼爱”思想是墨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,它强调爱无差等,强调应当毫无差别地爱一切人,同时遵循对等互报原则,人与人之间应当互爱互利。“兼爱”常与“利”并提,这个“利”是指社会的公利。 “仁爱”与“兼爱”思想的根本分歧在于“别”和“兼”的矛盾,即差等之爱和平等之爱的矛盾。而差等之爱与平等之爱的根本分歧又集中于,爱是有我还是无我。儒家的“仁爱”认为爱是有我的,是从我出发,由己及人、由近及远地达到万物一体的仁爱;而“兼爱”主张对所有人给予一视同仁的爱,抹煞了人我、主客之别,必然导致对主体自身的忽略,忽视了主体作为爱的行为的先在依据的地位。“有我”是人伦关怀得以存在的前提,而“兼爱”将主体推到完全无我的境地,在理论上存在着被架空的危险。 由于儒家的仁爱思想适应了我国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,迎合了我国注重血缘亲情的民众心理,因而在儒墨之争后,逐渐发展成为影响深远的封建社会统治思想。兼爱思想取消主体独立性的做法与“以己为中心”的中国民众的社会心理格格不入,它主张的毫无差别的爱,又与差序格局中对于对象的要求是相悖的。差序格局中,按对象由近及远负有的义务从多到少。这必然不能被大众接受,因而其理论影响逐渐式微。 “博爱”是基督教伦理的最高原则和核心观念,包含“爱上帝”和“爱人如己”这两条诫命。基督教宣扬平等之爱,《新约》里“爱仇敌”这一理念的提出使平等之爱的普遍原则进一步深化,强化了平等之爱的观念。 从爱与公正这个角度来比较仁爱与博爱,儒家主张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种类的爱,这不仅考虑到了所爱对象的特殊性,也考虑到了爱人的社会后果,这种爱的概念与公正的观念是一脉相承的。基督教提出爱仇敌的理念似乎与公正矛盾,但是,宗教理想完全是从内在的和超越的观点来看待道德行为的。我们应当把基督教的爱看成是个人道德,把社会公正看作是团体道德,用道德二元论的方法来化解基督教的爱与公正之间存在的矛盾。 博爱与兼爱,都在强调平等之爱的同时体现了对血缘关系的排斥,都崇尚爱人如己,反对因私枉法。但在墨子那里,爱仇敌这一理念是不存在的。从爱与公正的角度来说,基督教的平等之爱是一种绝对的宗教教义式的个人道德,而墨家的平等之爱却是一种相对的社会团体道德。因此,同样作为平等之爱,二者对于爱与公正之间关系的架构是有区别的。 分析三种爱人观的人性论基础和道德起源可以看出,仁爱是一种出自人的善良本性的行为,仁爱思想是以人为中心、情感性的;墨子从现实功利出发谈人性问题,兼爱思想在本质上是以利为本、世俗性的;基督教的人性问题是放在神人关系的范畴之内来探讨的,博爱思想是以神为本、超越性的。因而,儒家的“仁爱”、墨家的“兼爱”和基督教的“博爱”这三者各自的思想实质是有区别的。这个区别就在于:儒家的“仁爱”是一种进取型的仁人之爱,墨子的“兼爱”是一种功利型的互惠之爱,而基督教的“博爱”是一种超越型的牺牲之爱。 现阶段,我们应当调和好差等之爱和平等之爱的关系,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领域协调好“仁爱”、“兼爱”、“博爱”三种爱人观中合理因素的不同适用范围,即分别在人际交往领域、经济政治领域以及彼岸精神世界等领域发挥三种爱人观的侧重作用,使差等之爱继续发挥其有利的一面,也充分运用好平等之爱的合理因素,使它们各得其所。